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二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八九0、二四六一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案;後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撤銷另行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