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聲請書漏載為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七O、二O四七、二O五九、二O六O、二四二九、六二五二、八一二O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O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陳怡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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