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鵑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鵑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甲基安非他命藥丸1顆(112年度安字第2310號)⑴檢體外觀:草綠色塊狀物1包⑵毛重:0.8822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⑶淨重:0.1314公克⑷取樣量:0.1060公克⑸驗餘量:0.0254公克⑹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卷第141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5461號卷第47頁)2海洛因2包(113年度保字第1782號)◎白色粉末共2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1)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56公克⑵淨重:0.329公克⑶使用量:0.001公克,鑑定用罄⑷剩餘量:0.328公克⑸驗前總實秤毛重:0.98公克⑹驗前總淨重約:0.575公克⑺驗餘總毛重約:0.979公克⑻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165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99頁)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6公克(驗餘淨重0.55公克,空包裝總重0.4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82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205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2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59號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