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2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24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下午2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捌
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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