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817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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