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21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盧智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盧智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智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原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原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原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另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原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經核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月等語。
二、惟查,本件受刑人盧智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51條修正施行前所犯,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之罪,則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所犯,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㈠之結論,就上開25罪定執行刑時,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就刑法第51條為新舊法之比較。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上開2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月,雖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限制(即有期徒刑13年)及外部限制(即有期徒刑18年9月),亦未過苛,然漏未就刑法第51條第5款為新舊法之比較,即遽行適用較不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自有未合。受刑人抗告意旨指摘及此,尚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以符法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攜帶兇器│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毀越安全設│品│品│││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4月│││├────────┼──────┼──────┼──────┤│犯罪日期│94年6月22日│96年8月10日│96年8月10日│││至94年8月28│17時許│17時許│││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4722號│6108號│610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2939號│3628號│3628號││├────┼──────┼──────┼──────┤││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1月23日│97年3月7日│97年3月7日│││日期││││├───┴────┼──────┴──────┴──────┤││1.上開編號2、3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備註│決(96年度訴字第36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原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3.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攜帶兇器│共同攜帶兇器│未經許可,寄│││,毀壞門扇竊│,毀壞門扇竊│藏可發射子彈│││盜│盜│具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96年6月26日│96年8月9日│││││12時許至96年│││││8月10日1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1439號│21439號│13963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257號│257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97年7月17日│││日期││││├───┼────┼──────┴──────┴──────┤│││1.上開編號4、5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備註││定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08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駕駛動力交通│過失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工具肇事,致││門扇竊盜│││人受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刑1月又15日│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95年9月5日│││21時許│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22936號│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7月17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毀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刑5月││├────────┼──────┼──────┼──────┤│犯罪日期│96年3月初某│96年3月28日│96年5月3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22936號│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共同攜帶兇器│共同攜帶兇器│攜帶兇器毀越│││毀越門扇竊盜│毀越門扇竊盜│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21日│96年6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22936號│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共同攜帶兇器│攜帶兇器毀越│共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門扇竊盜│毀越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7月13日│9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22936號│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攜帶兇器毀越│攜帶兇器毀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門扇竊盜│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3日│96年7月25日│96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3963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5251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18539號、第│││22936號│22936號│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6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97年6月25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竊盜│共同攜帶兇器│共同私行拘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5月│刑1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8月6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963號、第│10728號、第│10728號、第│││15251號、第│12007號│12007號│││18539號、第│││││22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1936號│2611號│2611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5日│97年12月8日│97年12月8日│││日期││││├───┴────┼──────┴──────┴──────┤││1.編號6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備註│決(97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編號1至2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3.編號23至25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97年度訴第26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25││├────────┼──────┤︵││罪名│竊盜│本│├────────┼──────┤││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欄││犯罪日期│96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空││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728號、第│白│││1200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11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7年12月8日││││日期│││├───┴────┼──────┴─────────────┤││編號23至25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確定判決││備註│97年度訴第26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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