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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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522號上訴人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陳佳雯 律師 韓世祺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吳光禾 律師被上訴人 王連陞
王 李麗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梁瑜晏 律師 陳彥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