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3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4公司)567法定代理人MarnixvanGinneken89訴訟代理人張哲倫律師10陳佳菁律師11陳婷律師12林嘉興13包鈺楷14被告集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151617兼法定代理人葉培城1819共同20訴訟代理人王文成律師21劉蘊文律師22翁振耘律師23李文賢2425黃亭穎26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27執行下列職務:
11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2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3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4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5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6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7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9法官杜惠錦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本件不得抗告。
12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13書記官林佳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