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劉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古培鋼賴惠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3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古培鋼、賴惠子間借款契約,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之釋明文件到院。」,該通知已於106年4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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