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蕭志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志吉至民國106年10月20日止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73,472元及利息,竟於97年10月28日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此行為顯然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是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以投院美民思106司暫調字第216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陳明 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上開函件無法送達相對人,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