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劉淑慧 被告葛瑪蘭騎馬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