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王敏書 被告 余承明 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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