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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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80號聲請人 陳曾四欣 (即 陳振常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翠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12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73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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