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73號聲請人余槎代理人 紀欣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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