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曾祥瑞 被告 廖金增 上列被告廖金增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彥成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