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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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王開駿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
金額,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欲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有
無約定租金之數額,如有約定租金之數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4前段,以1年租金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如無約定租金
之數額者,應提出地上權租金或可視為租金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均按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本件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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