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瑞
籍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0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33號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90、39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提起本件上訴後,業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簡上卷第27頁),原審以被告違反保護令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定應執行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被告既已於收受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死亡,原審就此未及審酌,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顯有不當,應由本院將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撤銷,而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