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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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專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原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