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愛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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