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林咸亨 、 宋宇凡 債務人 何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內,依每月應付之期付金額新台幣參仟肆佰參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