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陳建立 被告 曾國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