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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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 黃玹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8年3月2日起算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23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核該借款契約書第7條第1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