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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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99號

原告 蔡麗玲 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蔡沂錞住 ○○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玲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中歷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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