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993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 徐克銘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甲○○○、乙○○、己○○、庚○○、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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