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再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5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108年度板小字第387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