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220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告 羅偉樂 (LAWWAILOKJOSEPH)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3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4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148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25日駕駛原告所承保RBX179號車,過
失撞及第三人車,經原告理賠系爭保車等情,已經原告提出
保單、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折舊後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3,268元、工資新台幣
5,880元)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