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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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錦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招治
林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20212 號其他文書(104.11.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北簡 字第 13228 號(105.04.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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