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錦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水元
林睿霖 洪秋美
一、債務人邱水元、林睿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水元、林睿霖、洪秋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