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峻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峻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峻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2次所定之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受刑人蔡峻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1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9日1.107年8月1日2.107年8月7日3.107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8月8日)4.107年8月11日5.107年8月21日6.107年8月23日7.107年8月24日8.107年8月27日1.107年10月初2.107年11月26日3.107年10月9日4.107年11月5日5.107年11月11日6.107年12月2日7.107年11月17日8.107年12月5日9.107年8月25日10.107年8月26日11.107年8月27日12.107年10月16日13.107年11月初14.107年11月16日15.107年10月10日16.107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24、7269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824、726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年)偵字第7120、8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33號107年度訴字第833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9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33號107年度訴字第833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109年12月30日備註編號1至2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3至7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9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07年10月2日2.107年10月31日3.107年11月13日4.107年12月3日5.107年11月初某日1.107年11月19日2.107年12月15日3.107年10月23日1.107年10月6日2.107年10月30日3.107年11月2日4.107年11月9日5.107年11月24日6.107年12月4日7.107年11月18日8.107年10月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7/10某日)9.107年10月17日10.107年12月10至15日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7/12/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20、8078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20、8078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20、8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109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備註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20、8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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