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93號聲請人 陳煜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余亞妍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狀末聲請人陳煜豐之簽名或蓋章。三、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查本件聲請人業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三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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