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聲請人 蔡慧鶯 即 蔡先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蔡先江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蔡先江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