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99年2月12日│73,180元│E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