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李金月 債務人 李進傳 債務人 李錦麗 債務人 郭李麗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李寶國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