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債權人 許再生 上列債權人許再生因與債務人 陳傳復 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再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傳復、 陳林阿評 、 陳家展 、 陳家彥 、 陳家弘 、 陳瑞雯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