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玲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