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可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被上訴人HarmanProfessional,Inc.法定代理人MohitParasher被上訴人HarmanHoldingLimited(HongKong)法定代理人BeverlySh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