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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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16號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間因106年度消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6,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