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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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松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 黃謝雲 所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下稱國稅局竹南所)函調被繼承人黃謝雲遺產資料,依國稅局竹南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黃謝雲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存款及其他財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財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起訴狀之附表。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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