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聲請人久欣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案號為106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因未依裁定所定期間登報,致視為撤回,故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前已於106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移轉於該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重新聲請公示催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69號、8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普春環保工│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31│104,790元│MD0000000││││程股份有限│行仁愛路分│日││││││公司 黃世 │行│││││││峰││││││└───┴─────┴─────┴──────┴─────┴─────┴──┘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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