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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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85號聲請人 游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世杰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相對人魏世杰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二、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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