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淑美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淑美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該署94年度執字第70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曾依被告設籍地址「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4樓」,傳拘被告到案執行無著,惟按聲請人聲請書所載被告住址為「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4樓」,然遍查聲請人聲請案卷,並無被告該址傳拘資料可稽,是被告是否確已逃匿,尚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