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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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69號原告 李保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 律師複代理人 劉大慶 律師被告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