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潘秋安 債務人 潘秋羽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潘鈞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