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伍涵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伍涵薇於民國94年2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5,314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691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5,31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7月1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