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點交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點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