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
(一)、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9月14日止累計557,649元正未給付,其中282,323元為消費款;271,7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3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14日止累計126,890元正未給付,(其中65,260元為本金,61,6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於9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91年10月25日起至95年10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14日止累計56,593元正未給付,其中40,878元為本金;12,065元為利息;3,6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乙○○於92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
0元,約定自92年12月16日起至95年12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14日止累計397,368元正未給付,其中269,904元為本金;117,
040元為利息;10,4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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