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 洪粉 彰化縣○○鄉○○路○○段○○○號被告 林文宗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林文宗之全體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各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院一卷第450頁),雖其尚有配偶 黃美嫩 、子女 林怡婷 、 林怡馨 、 林凱倫 、 林凱勝 等人,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應依民法第1138條所列順序定之,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9年6月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示被告之所有繼承人均將辦理拋棄繼承(見院一卷第446頁至第448頁),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目前尚未查得相關拋棄繼承紀錄,是本件究應由何位繼承人承受訴訟,抑或由被告之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尚有未明,然此部分事項將影響後續訴訟之進行暨審理方向,是本院酌量上開情形,認於查明本件應由被告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