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告 張陳美蓮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 陳建洲 之繼承系統表及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最新戶籍謄本、新北市○○區○○街○○巷○○號土地、建物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