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蘇柏菖 債務人 劉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柏菖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嚴藝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274,5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本案債務人蘇柏菖於100年02月11日邀新連帶保證人劉秀鳳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劉秀鳳對於在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依原借據約定對乙方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蘇柏菖自民國107年05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3,5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秀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清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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