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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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調裁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7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 李筱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關於「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哲諒